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84號
原 告 周凌玉
被 告 楊政龍即發利洗衣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
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