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簡補字第5號
原 告 黃瑭仁
訴訟代理人 楊汶斌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
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
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9,256元並提繳16,639元至原告於勞工
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05,
895元【計算式:189,256元+16,639元=205,895元】,原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21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本件原告其為勞工而提起給付
加班費等之訴,自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3分
之2,故暫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37元【計算式:2,210元×1/3=73
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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