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小字第1945號
原 告 范乃允
被 告 杜俊毅
訴訟代理人 林秀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10月22日向其配偶劉佩宜承租原 告所有房屋(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樓,下 稱系爭房屋),約定租賃期限自98年10月22日起,經續約延 至109年6月30日止,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 押租保證金則為40,000元,如系爭房屋稅額增加應由被告負 責補貼,被告因過失致系爭房屋毀損時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於交還系爭房屋時並應負責回復原狀(下稱系爭租賃契約 );詎被告竟未依約補貼房屋稅,損壞系爭房屋之鐵捲門控 箱上蓋、後門紗門門網、後門外牆、柱面石材,設置招牌及 私自搭建遮雨棚,卻未賠償損害及回復原狀,迄今仍有水費 未完全清償,爰依系爭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附表所示費用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7,437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他在退租時已經油漆1樓店面及外面騎樓天花板 ,可是房東還是不滿意,不退還押金40,000元;系爭房屋之 鐵捲門控箱上蓋及後門紗門門網屬自然毀損,理應由房東負 責修繕;被告於109年7月5日上午已重新油漆修補後門外牆 部分,是房東不滿意才又請人另外施作;被告於109年7月5 日上午也有清洗柱面石材,因看板張貼時間已久,拆除後才 發現石面會殘留痕跡,當初有徵詢房東同意後才張貼,房東 於租賃期間未提及石材有卡色問題,並非被告故意毀損石面 ,該石柱整體結構也未遭受破壞,何況目前已由新房客接手 承租使用,不應由被告賠償;倘若房東不使用招牌,被告會 拆除;當初設置遮雨棚是要放置生財器具,房東於設置時即 已知情,卻於退租後誣賴此部分係屬違建,向新房客表示該 遮雨棚可供其使用,又向被告請求拆除費用,作法實屬矛盾 ;水費應由被告負擔部分,已說好直接從押租金扣除;至於
房屋稅增加部分,縱使租賃契約有約定應由被告負擔,但房 東於租賃期間除按月收繳房租外,從未向被告提及稅金增加 問題,應可解釋為房東願意自行吸收此部分款項,不能因為 修繕問題談不攏,就以這種方式誣賴被告拒絕支付;系爭租 賃契約所載租賃期間僅至104年12月31日止,房東不應依據 系爭租賃契約第16條要求被告支付,而且此約定違反民法第 427條規定而應該無效;即使原告得請求補貼房屋稅,被告 也應可因為超過5年時效而拒絕給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 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 為假執行。
三、不爭執事實
被告與劉佩宜於98年10月22日訂立系爭租賃契約,嗣租賃期 限經續約延長至109年6月30日止。
四、爭執的事項
原告依系爭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7,437元,有 無理由?
五、法院的判斷
原則上,只有房東可以依據租約向房客主張權利,即使房東 的老公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房東的老公也不可以直接向房 客主張租約權利,所以原告敗訴。
㈠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民法第199條第 1項定有明文。如兩造間無債之關係存在,原告自不得向被 告請求給付。
㈡原告雖依系爭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 示費用,惟系爭租賃契約係由劉佩宜(出租人)及被告(承 租人)所訂立,得據以主張出租人權利者,應為劉佩宜而非 原告。原告經本院闡明後卻仍以自己名義向被告主張出租人 權利(見本院卷第63頁),自非有據。
㈢從而,原告依系爭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7,43 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附表】
項目 金額 備註 補貼稅額 20,782元 ⒈99年增加790元。 ⒉100年增加1,757元。 ⒊101年增加1,741元。 ⒋102年增加1,723元。 ⒌103年增加1,705元。 ⒍104年增加1,687元。 ⒎105年增加1,669元。 ⒏106年增加2,569元。 ⒐107年增加2,668元。 ⒑108年增加2,894元。 ⒒109年增加1,597元。 ⒓參見調卷第29頁(按:左欄所載金額係依原告所述記載,惟似有計算錯誤情形)。 賠償損害 34,275元 ⒈鐵捲門控箱1,000元。 ⒉後門紗門門網800元。 ⒊後門外牆油漆修補1,500元。 ⒋柱面石材毀損修繕30,975元。 回復原狀 10,000元 ⒈拆除招牌2,500元。 ⒉拆除後面遮雨棚7,500元。 償還水費 2,380元 原告請求給付金額為27,437元(計算式:原告主張得請求給付金額67,437元-押租保證金40,000元=請求給付金額27,4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