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0年度,724號
TPEV,110,北補,724,2021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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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724號
原 告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訴訟代理人 謝進聰
余昌謀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
萬零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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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