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0年度,718號
TPEV,110,北補,718,202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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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718號
原 告 加福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承翰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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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福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