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0年度,716號
TPEV,110,北補,716,2021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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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716號
原 告 加福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平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次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再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
、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吳國華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
起訴狀事實與理由欄內容及所附證物均顯示起訴原告為「加
福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然當事人欄及具狀人欄均未記載公
司名稱及蓋用公司、法定代理人印章,且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正「加福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平」之簽章,
並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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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福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