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0年度,666號
TPEV,110,北補,666,202104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66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周立根
上列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林湄洲間請求返還
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貳拾壹萬零壹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
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宥任

1/1頁


參考資料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