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0年度,645號
TPEV,110,北補,645,202104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645號
原 告 趙怡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0,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1/1頁


參考資料
全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