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636號
原 告 金毓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正治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邱漢銘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3,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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