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0年度,617號
TPEV,110,北補,617,2021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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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617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樑銓


訴訟代理人 林澤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溫安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2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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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