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0年度,578號
TPEV,110,北補,578,2021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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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57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宜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林美華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
陸仟捌佰肆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肆仟陸佰參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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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