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6806號
原 告 李德用
訴訟代理人 曾耀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乘欣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事件,原告起訴
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起訴借名時之買賣價金核定為16,7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59,400元,扣除已繳1,000元,尚餘158,400元未繳。現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