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6590號
TPEV,110,北簡,6590,2021040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659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韻智(即郭榮仁
之繼承人)、王書菳(即郭榮仁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王韻智(即郭榮仁之繼承人)、王書菳(即郭榮仁之繼
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萬肆仟零壹拾參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肆仟肆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玖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