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5005號
原 告 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庭禎
訴訟代理人 馮玄杰
李英正
被 告 美秀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孟樺
訴訟代理人 王雅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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