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4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莉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梅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0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8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