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4058號
TPEV,110,北簡,4058,2021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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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4058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黃麗霖
被 告 蕭珍慧
法定代理人
即監護人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陳榮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捌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捌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捌佰陸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760元
合    計      2,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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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