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2271號
TPEV,110,北簡,2271,2021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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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2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榮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庭揚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2,25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132250),應徵收上
訴裁判費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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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