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486號
原 告 邱添福
訴訟代理人 邱秋悅
被 告 邱勝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網域權利事件,於民國110年3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聲明:網域(域名)百度.com(xn--wxtr44c.com) (下稱系爭網域)歷來是由原告繳納網域費用,被告曾聲明 原告對系爭網域享有與被告相同的權利,在被告使用該網域 期間,原告也同時擁有對系爭網域的管理與使用權,被告不 得以任何理由剝奪,否則原告有權向被告拿回對系爭網域之 權利並要求經雙方協商或公正認可之合理補償。惟自民國10 9年7月起,原告無法管理與使用系爭網域,是爰依被告聲明 書提起本訴。並聲明:原告對網域(域名)百度.com(xn--wxt r44c.com)擁有權利,原告和被告共同擁有對<百度.com>所 有權,被告應將<百度.com>之權利返還原告。二、被告答辯、聲明:被告同意原告對系爭網域擁有權利,原告和被告共同擁有系爭網域之所有權。由於系爭網域已被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下稱百度公司)侵奪,已侵害原告與被告的合法權利與利益並構成侵權行為,原告應追加其為第二被告。系爭網域是被告於民國92年註冊來送給兒子邱百度的出生禮物,被告使用系爭網域做非商業性網站已逾十年,網站地址是在臺北市。於2020年百度公司透過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香港秘書處)案件編號:HK-0000000非法侵奪系爭網域。HK-0000000域名爭議案件之被投訴人即被告之妻聲明域名〈百度.com〉(下稱系爭域名)是被告註冊及擁有,投訴人及行政專家組裁決皆無異議與質疑,亦有諸多證據證明。根據由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CICANN)於1999年10月24日批准的「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第4條(a)(ii),證明被告對系爭域名享有權利或合法利益。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百度公司應將其侵奪之系爭域名返還給被告。惟上開情事為行政專家組裁決所忽略,HK-0000000域名爭議案件行政專家組裁決「HK-0000000 decision」應被判令無效。根據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4a:投訴人在行政程序中必須舉證證明以下三種情形同時具備:(i)你方的域名與投訴人擁有的商標或服務標記相同或極其相似,容易引起混淆;(ii)你方不擁有對該域名的權利或合法利益;(iii)你方的域名己被註冊並且正被如果專家組根據對其提供的所有證據的評估發現確實存在以下任意情況,則可表明你方對該域名的權利或合法利益:(i)在接到有關爭議的任何通知之前,你方使用或有證據表明準備使用該域名或與該域名對應的名稱來用於提供誠信商品或服務;(ii)即使你方未獲得商標或服務標記,但你方(作為個人、企業或其他組織)一直以該域名而廣為人知;(iii)你方合法或合理使用該域名、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存在為商業利潤而誤導消費者或玷汙引起爭議之商標或服務標記之意圖。據上揭規定,只要符合上述中之一項,被告即對系爭域名享有權利或合法利益。被告使用〈百度.com〉做非商業性網站己逾十年,截至2020年7月25日,論壇總頁面流量:000000000,共計來訪:00000000人次,來訪遊客:00000000人次,來訪會員:0000000人次,註冊會員:430815人,證明被告所持有的系爭域名業已廣為人知,亦有幾十位證人證明。並聲明:百度公司應返還原告及被告網域(域名)百度.com(xn--wxtr44c.com)之權利。三、本院判斷的簡要說明: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 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 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 845號民事裁判意見)。又按當事人是否適格,依原告起訴 主張之事實定之。而當事人之適格為權利保護要件之一,原 告或被告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如無訴訟實施權,當事人 即非適格,原告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法院自應認其訴為無理 由,以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378號民事裁 判意見)。另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056號民事裁定 維持二審法院有關「上訴人本件據以請求之訴訟標的物已不 存在,顯然欠缺權利保護要件,其上訴及追加之訴在法律上 顯無理由」的法律意見,可知,若給付訴訟的特定權利標的 已不復存在而無履行交付的可能時,原告所提特定標的的給 付訴訟,即屬欠缺權利保護的要件,而無理由。至於對於不 爭執之事項起訴請求法院確認,同樣屬於欠缺權利保護的要
件,而無理由。
(二)經查,依原告所提系爭網域已被禁用的網頁資料(補字卷第 13頁)、被告於答辯狀中陳述HK-0000000域名爭議裁決應被 判令無效(本院卷第47頁倒數第6行以下),及依民國110年 2月20言詞辯論筆錄「(問原告,本件網領域證明是否如同民 庭補充狀所寫的,百度到2024年9月28日部分,兩造有無爭 執?)兩造皆稱沒有爭執。原告:但該網域權利已經被百度公 司拿去。(兩造於本件起訴之前是否都知道網域權利已經被 百度拿回去 了?)原、被告:對。」,及110年3月23言詞辯 論筆錄「(本件訴訟的主要目的,是否因為該網域已經被收 回,所以要用法院判決方式,去大陸行使權利?)原、被告: 是。」,可以認定,被告已喪失系爭網域的任何權利而無法 為強制執行的標的,且被告不爭執原告本件請求的網域權利 係與原告共有,原告提起本訴,顯然欠缺權利保護的要件, 而無理由,並不因被告不合法律規定的答辯聲明(有關百度 公司應返還部分),而有所不同。此外,被告答辯所稱HK-00 00000域名爭議裁決應被判令無效云云,本應由權利人另依 循網域爭議的救濟途徑加以解決,不能任由兩造合意以提起 本件給付訴訟或確認訴訟的方式,迂迴利用本國法院請求本 國法院就系爭網域被收回是否合法為審查。
四、綜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網域、確認系爭網域為兩造共 有,顯有迂迴起訴而無權利保護必要的情形,並無理由,應 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明,當事人其餘主張陳述,經審酌後不影響上述 認定,故不詳論。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