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聲字,110年度,8號
TPEV,110,北小聲,8,20210416,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劉勇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俊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109年度北小字第4102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七日所為之裁定應予以撤銷。 准將本院一0九年度北小字第四一0二號事件之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五日、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劉勇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 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民國104年8月7日修正之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劉勇麟為前開事件之當事人,於110年3月31日具狀 敘明為瞭解開庭之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等語,係為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 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 目的使用,併促應注意遵守。本件非黃俊豪聲請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原裁定有所違誤應予以撤銷,爰裁定如主文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