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0年度,968號
TPEV,110,北小,968,20210427,1

1/1頁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小字第96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林資敏

被 告 拾景蘭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小字第968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
華民國110年 4月27日下午 4時50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7,601元,及自民國109 年1 月1 日 起至民國110 年7 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其 至民國110 年7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 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3,750元,及自民國109 年1 月20日 起至民國110 年7 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其 至民國110 年7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 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3,200元,及自民國109 年1 月1 日 起至110 年7 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其至民 國110 年7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六、本判決第1 至3 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台幣17,601 元、新台幣13,750元、新台幣13,20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07 年2 月22日、5 月14日、3 月 23日曾向愛爾麗集團購買三套美容商品及療程,採分期付款



方式,但被告違約,尚欠如主文第一至三項,並經愛爾麗公 司將債權讓與原告等情,已經原告提出分期付款申請表、約 定書等為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 規定可以認定,故原告依兩造約定書第10款之規定請求,有 理由,至原告利息請求超出民法第205 條新規定部分,應予 駁回,並判決如主文第一至三項。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 主文第六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五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