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0年度,362號
TPEV,110,北小,362,2021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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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3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郝英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進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仟
玖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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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