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北小字第110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孔繁輝
被 告 張誌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陸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