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3801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智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澳貝客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尾款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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