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裝修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13297號
TPEV,109,北簡,13297,202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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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3297號
原 告 林昱秀
訴訟代理人 江昇峰律師
江沛
被 告 黃青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室內裝修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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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