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3297號原 告 林昱秀 訴訟代理人 江昇峰律師 江沛鋆 被 告 黃青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室內裝修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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