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2142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暗角咖啡即葉書宏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林燕方間請求租賃損害賠
償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被告即反訴原
告迄未繳納,茲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被告即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