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563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台壽保產物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劉晊宏
被 告 許瓊嫃
訴訟代理人 吳振碩
被 告 藏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南良
訴訟代理人 許振嘉
呂昕怡
葉雅婷律師
被 告 張愷驛
林國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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