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1341號
TCEV,110,中補,1341,202104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341號
原   告 鳳凰第一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政南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珠玲發支
  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9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74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