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278號
原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李新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昱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
47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係委任李新龍為訴訟代理人,應另補提出委任李新龍之
民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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