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1278號
TCEV,110,中補,1278,202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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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278號
原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李新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昱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
  47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係委任李新龍為訴訟代理人,應另補提出委任李新龍
  民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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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