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1271號
TCEV,110,中補,1271,2021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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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271號
原   告 陳振賢 
訴訟代理人 莊孟霖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立縈、及謝立縈之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萬8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二、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提出準備書狀,陳報本件向
  被告謝立縈之夫提起訴訟之原因事實、請求權依據(即適用
  之法律關係、條文等)、並提出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
  之行車執照影本,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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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