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206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瑋樂即邱
韋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766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955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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