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197號
原 告 奚愛明
被 告 曜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曜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
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查被告曜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主管機關於民國94年10
月12日經授中字第0943482093號函廢止,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被告公司目前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
名及住居所,並提出被告公司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
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
、目前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之資料等,併提出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及其上同
地段1771建號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