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無效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1076號
TCEV,110,中補,1076,2021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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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076號
原   告 張珠玲 



被   告 鳳凰第一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政南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
  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
  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其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確認民國91年11月29
  日被告第五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第二次臨時會議討論議題提
  議二、及民國92年3月8日被告第五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第三
  次臨時會議討論議題提議一之決議無效;訴之聲明第二項請
  求確認109年8月2日被告第22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第二次臨
  時會議就提案案由㈠之決議無效;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確認
  109年10月18日被告第22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提案案由㈠
  之決議無效;訴之聲明第四項則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62,400元;依原告起訴狀所陳及上開訴之聲明所載
  ,核其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之非
  財產權訴訟,本件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原告於本件之訴訟之
  利益即訴標的價額,其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三項部分,原告
  所確認上開被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無效,因涉及
  被告社區全體住戶,攸關該社區全體住戶之公共利益,形式
  上無從認定其因訴訟勝訴所得之客觀利益,故其訴訟標的價
  額,客觀上不能估算,為不能核定,依上揭法條規定,訴之
  聲明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各以165萬元核定之,
  另訴之聲明第四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2,400元。又原告係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本件原告其訴之聲
  明第一項至第三項為確認之訴,所確認之事項各別,再併計
  訴之聲明的四項之請求金額後,是本件之訴標的價額核定為
  5,012,400元(即165萬元+165萬元+165萬元+62,440元=
  5,012,4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698元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698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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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