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1072號
TCEV,110,中補,1072,2021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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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072號
原   告 吳秀慧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鳳玲吳真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其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中陳明本件僅對被告吳鳳
  玲提起損害賠償之請求,另原告陳明被告吳真真部分係遭受
  被告吳鳳玲不當誘惑、教唆行事,又事後有侮意,不再惹事
  生非,故不追究其民事賠償;則本件原告既不對被告吳真真
  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惟起訴狀被告當事人仍列吳真真
  被告是否有誤,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說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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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