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068號
原 告 江雪綿
被 告 梁錦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
參本院110 年度司票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附表),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