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1067號
TCEV,110,中補,1067,2021041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067號
原   告 李昆翰 
被   告 梁錦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錦城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參原告提出之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