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1052號
TCEV,110,中補,1052,2021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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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05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艷紅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仁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62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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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