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1031號
TCEV,110,中補,1031,2021040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031號
原   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訴訟代理人 吳俊輝 
      林咸亨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豐家發支付
  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12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359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1/1頁


參考資料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