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1021號
TCEV,110,中補,1021,202104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021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吳瑾霈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飛比特有限公
  司、蔡季儫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779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7,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1/1頁


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