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1020號
TCEV,110,中補,1020,2021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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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020號
原   告 湯裕晨 
      湯瑜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湯秋永發支付
  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31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309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6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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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