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1011號
TCEV,110,中補,1011,2021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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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011號
原   告 詹凱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杜鵑、賴東東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
,7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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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