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011號
原 告 詹凱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杜鵑、賴東東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
,7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