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61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孫郁榛
被 告 謝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於民國110年3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貳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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