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371號
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毛有增
訴訟代理人 王瓊華
被 告 葉正賢
葉瓈丹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於民國110年3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乙○○、被告甲○○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葉瑞峰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一0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乙○○、被告甲○○於繼承被繼承人葉瑞峰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葉瑞峰生前在臺中市○區○○路000 巷00號經營「瑞峰男女 健身中心」(下稱瑞峰健身中心),擔任指導教練指導學員 健身。被害人代號0000-000000號之成年女子(民國83年2月 生,下稱甲女)由葉瑞峰指導其健身。106 年12月27日晚間 ,甲女應葉瑞峰要求,替葉瑞峰將畫作攜至健身中心,經葉 瑞峰當場拆開畫作包覆的牛皮紙,始發現該畫作為內容為影 印之「十二星座男女性交姿勢圖」。葉瑞峰詢問甲女的星座 ,侃侃而談甲女可以透過哪一個性愛姿勢達到性高潮,又以 甲女從事健身運動已有一段時間,想要檢視甲女的健身成果 為由,要求甲女全裸供葉瑞峰檢視。甲女經葉瑞峰一再勸說 ,基於對葉瑞峰的信賴,最終同意自行將全身衣物脫去,葉 瑞峰在旁觀看全裸的甲女後,再以他膝蓋曾經開刀,站著甚 不舒服等語,要求甲女攙扶,趁機大力抱緊甲女,不顧甲女 反抗,撫摸甲女的胸部、腹部、大腿及臀部等處,並舔吻甲 女的右頸部,而對甲女強制猥褻得逞。
㈡葉瑞峰上揭對甲女妨害性自主之行為,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以107年度侵訴字第181號案件判決葉瑞峰犯刑法第224 條
之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 年,嗣葉瑞峰不服提起上訴,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侵上訴字第146號駁回上 訴,經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109 年度台上字第1994號上訴 駁回而確定,堪認甲女係因性侵害犯罪行為而被害。而被害 人甲女申請性侵害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精神撫慰金及醫療費, 業經原告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以108年度補審字第57 號決定補償其精神撫慰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醫療費21 50元,合計10萬2150元,並於109年7月1 日如數支付予甲女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原告 得對於葉瑞峰求償。
㈢查葉瑞峰已於109年8月25日死亡,其與配偶葉簡月嬌已離婚 、第1 順位繼承人長子葉正中拋棄繼承,次子即被告乙○○ 及長女即被告甲○○未拋棄繼承,應由被告2 人繼承。原告 於支付甲女補償金後,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2條第1 項規 定,就原告支付之10萬2150元補償金範圍內,原對葉瑞峰有 求償之權利,現因葉瑞峰死亡,自應由其繼承人即被告於繼 承葉瑞峰遺產之範圍內,負清償之責任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10660號起訴書、本院107年度侵訴字第181 號刑 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侵上訴字第146號刑 事判決、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994號刑事判決、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108 年度補審字 第57號決定書、性侵害補償金收據、本院家事法庭函、戶籍 資料、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函及繼承系統表等件為 證(見卷第19-93 頁),核與所述情節相符。被告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為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 ,視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依上堪信原告前開主 張之事實為真正。按國家於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後,於補償 金額範圍內,對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有求償 權;前項求償權,由支付補償金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 行使,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53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葉瑞峰對 甲女犯強制猥褻罪,甲女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向原告申 領性侵害補償金,原告於109年7月6 日給付原告性侵害補償 金10萬2150元,自得依前開規定對於葉瑞峰主張求償權。又
葉瑞峰於109年8月25日死亡,被告為葉瑞峰之繼承人,應以 因繼承葉瑞峰所得遺產為限,對於葉瑞峰之債務負連帶限定 清償責任。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 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 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 繕本於110年2 月28日送達被告乙○○、被告甲○○(於110 年2 月18日分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芝山岩派 出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派出所、送達證書見 卷第107、109頁),被告自受起訴狀送達時起負遲延責任, 並應自翌日即110年3月1 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從而,原 告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2條第1項、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規 定,請求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葉瑞峰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 付原告10萬21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3月1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規定, 確定本件訴訟費用1110元(即第1 審裁判費)由被告於繼承 被繼承人葉瑞峰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項、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