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約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0年度,165號
TCEV,110,中簡,165,2021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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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微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沈桂枝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善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予雲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上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
 民事訴訟法第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
 規定),並依上開聲明補繳裁判費。
如未補正上開事項,本件即以原審判決判命上訴人給付之金額
 人民幣68,558元扣除上訴人同意退款之金額人民幣9,244 元為
 上訴標的金額即人民幣59,314元,折合新臺幣252,559元(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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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微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