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微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沈桂枝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善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予雲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上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
民事訴訟法第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
規定),並依上開聲明補繳裁判費。
如未補正上開事項,本件即以原審判決判命上訴人給付之金額
人民幣68,558元扣除上訴人同意退款之金額人民幣9,244 元為
上訴標的金額即人民幣59,314元,折合新臺幣252,559元(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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