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0年度,988號
TCEV,110,中小,988,2021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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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988號
原   告 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洋 
訴訟代理人 蔡閔清 
被   告 張國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550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11月11日11時14分許,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肇事車輛),沿臺中市 北區五權路內側左轉專用車道由育才北路往五常街方向行駛 ,行經五權路與學士路交岔路口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及未 依標線指示方向行駛而逕行直行,不慎碰撞原告有,並由訴 外人王建智駕駛在前開路段內側直行車道且在肇事車輛前方 同向行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造成系爭車輛受損,經送修復後,共計支出修理費用新臺幣 (下同)2,500元(含零件費用500元、鈑金工資2,500元) ,爰扣除零件折舊後(按零件以超過4年計算折舊後為50元 )再加計因修復期間而造成1日之營業損失8,000元,依民法 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等情,業據行車執照、 駕駛執照、估價單、臺中市公共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會員 車輛營業損失證明書等件為證,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 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談話紀錄表、補充資料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 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暨現場、車損照片共16幀等件在卷可稽 ;此外,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 執,本院審酌前開證據,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從而,原 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 所示。
三、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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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