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977號
原 告 莊雅君
訴訟代理人 詹朝勛
被 告 俞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70號、第494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05年度附
民字第200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4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元,及自民國105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