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 年度中簡字第362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柯中偉
被 告 陳國棠
陳柏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0 年4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3,917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陳柏綱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陳柏綱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被告陳 國棠、訴外人黃素華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放款借據, 約定借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動用期限自民國94 年8 月20日起至被告陳柏綱完成該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被 告陳柏綱應向原告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原告 始據而撥款,利率則依就學貸款利率計算,如逾期不償還本 息,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原告就學 貸款利率加計週年利率百分之1 固定計算(本件借款轉列催 收款項日期為109 年12月3 日,當時就學貸款利率為百分之 0.9 ,加計週年利率百分之1 ,故本件借款利息自轉列催收 款日起即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 固定計算)。又被告陳柏綱 應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 ,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被告陳柏綱未依約還款,除按 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並就本金部分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 部分自應付息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詎 被告陳柏綱自109 年6 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 本金183,917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為 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抗辯:
㈠陳國棠抗辯:被告陳柏綱現在人在國外等語,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㈡被告陳柏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上開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申請撥款通知 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等件為證。 被告陳國棠對上開事實並不爭執,而被告陳柏綱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 執,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附表:
┌──┬────┬────┬──────┬──────┬─────────┬───┬───────┐
│編號│本金金額│餘欠金額│ 訂約日期 │ 撥款日期 │ 計息期間 │ 利率 │ 違約金 │
│ │(新臺幣)│(新臺幣)│ (民國) │ (民國) │ (民國) │ │ │
├──┼────┼────┼──────┼──────┼─────────┼───┼───────┤
│ │ │ │ │ │自109年5月22日起 │0.9% │ │
│ │ │ │ │ │至109年12月2日止 │ │ │
│ 1 │60,859元│59,582元│97年1月15日 │97年5月19日 ├─────────┼───┤ │
│ │ │ │ │ │自109年12月3日起 │1.9% │ │
│ │ │ │ │ │至清償日止 │ │自109年6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自109年5月22日起 │0.9% │逾期6個月以內 │
│ │ │ │ │ │至109年12月2日止 │ │,按借款利率百│
│ 2 │60,879元│60,879元│97年8月29日 │97年12月10日├─────────┼───┤分之10,逾期超│
│ │ │ │ │ │自109年12月3日起 │1.9% │過6個月,按借 │
│ │ │ │ │ │至清償日止 │ │款利率百分之20│
├──┼────┼────┼──────┼──────┼─────────┼───┤計算。 │
│ │ │ │ │ │自109年5月22日起 │0.9% │ │
│ │ │ │ │ │至109年12月2日止 │ │ │
│ 3 │63,456元│63,456元│98年1月6日 │98年5月18日 ├─────────┼───┤ │
│ │ │ │ │ │自109年12月3日起 │1.9% │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合計│185,194 │183,91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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