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324號
原 告 吳秋月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蔡梓詮律師
被 告 黃慶湖
被 告 健康世界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紀玉蟬
被 告 黃木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15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兼法定代理人紀玉蟬」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紀玉蟬」。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