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9年度,3200號
TCEV,109,中簡,3200,2021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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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2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品謙 

訴訟代理人 劉思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坤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512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315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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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