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4921號
TCEV,109,中小,4921,20210421,1

1/1頁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陳勇期 
被   告 FULLON ISIDRO ESPAN


上列當事人間109 年度中小字第4921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於中華民國110 年4 月21日上午9 時20分整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簡易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筱涵
  書 記 官 張峻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9 年7 月16日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大里 分行辦理ATM 存款時,誤將新臺幣(下同)3 萬元存入被告 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00之號帳戶 。詎原告請銀行協助通知被告,均未獲回應。為此,爰依不 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款項,並聲明如主文 第1 項所示。
二、上開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交易證 明為證,並經本院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調取前開帳戶之申設 人基本資料核閱無誤。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依上 開證據之調查結果,堪信原告所陳上情為真正。從而,原告 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 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 項、第436 條之20。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書記官 張峻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