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6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朱文瑞
胡綵麟
本件原告與被告周智華、鈞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2,9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
鈞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
人陳玉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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