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10年度,61號
LTEV,110,羅補,61,2021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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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6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朱文瑞 
      胡綵麟 
本件原告與被告周智華鈞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2,9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
鈞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
陳玉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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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鈞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